如果说法治发达国家法律和法治间的这种错位往往为其更好的同构提供了正向的指示的话,那么,在法治后进型国家,一旦法治的其它要素对法律形成冲击,则每每形成法治系统的紧张,形成法治之法和法治之制度要求间的反向对立,其结果是活动的制度走向法治的反面,而只留下供人们探讨和追思的独在的法治之法。
38.[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建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在看守所内设医疗缺少公信力的情况下,对于经所内医疗机构治疗或是送往医院后医治无效死亡的,会产生较大医患矛盾,而这是难以通过正常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处理的。
耒阳市看守所与市卫生局合作,成立耒阳市卫生局驻看守所医疗站。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看守所医疗社会化可以选择在监所附近设立社区医疗卫生站的形式。从目前出现的各地看守所的试点情况看,可以将看守所医疗社会化的模式分为三种:一是建立院所协作和在押人员诊疗绿色通道模式,二是建立监所社区医疗卫生站的半封闭半开放模式,三是建立医院住所医疗室或小型医院模式。2.我国《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中只规定了在押人员入所前的身体检查,没有规定出所要进行身体检查。对于在押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服用的其它药物,或者在押人员入所前已经长期服用的非常规性药,比如治疗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的药品,由于价格高昂的原因看守所无法正常全部的提供。
在2009年12月底,丹阳市看守所就在江苏省率先建成投用了阳光社区医疗服务站,完成了监管医疗管理体制的一项创举,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09年和2010年为我国个别看守所进行医疗社会化改革的尝试创新阶段。[42]还指出:要继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年,邓小平曾经38次讲到法制的重要性,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将法制和民主并列在一起的。他想拆除,但磨坊并不属于王室。所以,有学者指出:人治与法治的分野就在于,前者不要民主,而后者紧密联系着民主。威廉一世以武力讨伐为能事,却甘愿履行法院依照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这种示弱之举,十分耐人寻味。
刘润为:《依法治国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红旗文稿》2014年第19期。林则徐、魏源等先进的官僚知识分子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救国方略,并且认为,夷之长技在战舰、火器、养兵练兵之法。
在笔者看来,我国社会治理之所以出现如此严峻的局面,主要原因之一是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的最后处理机制缺少公信力。但须切记,依法治国意味着,在国家工作人员与老百姓之间,国家工作人员首先要守法。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法家所鼓吹的以法治国实质上属于贤人政治,是人治。他的结论是:中国古代的人治制度,系出于自然力量的驱使。
在德国,颇为经典的事件是威廉一世尊重法院判决的波茨坦磨坊故事: 1866年10月13日,刚刚在对奥地利七周战争中取得胜利的普鲁士大公国的威廉一世临幸他在波茨坦的桑苏西宫。为防止腐败分子转移来源不明的财产以及其他非法收入,有必要对官员置办房产、投资赢利行为进行限制,等等。……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在斯多葛学派那里,自然法即物质世界的规律。
法治的达成过程具有和平性、无目的性、长期性。你不用担心,因为如果你发现你的工作没有保证的时候,那就证明你的能力相对于别人已经显得不足了。
从静态的体制角度而言,这是中肯的分析。[11] 苏力:《认真对待人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
柏拉图的哲学是西方文明史上第一个复杂而庞大的思想体系,对后世的影响广泛而深远。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22页。要推进法治,首要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摘要】为深入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有必要探讨或重申以下五个命题:其一,法治即依法治国,与民主、宪政、人权是密切相关的概念,内含着所有人都要守法的要求,其深层含义是依法治官。法治优于人治成为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共识之后,尽管西方政治思想学说流派众多,政体形式亦多种多样,但对法律权威的推崇成了西方政治文化的基调之一。
[③] 郭道晖:《法的时代呼唤》,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46页。在这种模式中,国王是由人治向法治转型的关节点。
该词意指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和社会日常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一种特殊的群体道德。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65] 在这里,昂格尔所指称的法律制度其实就是民主制度。[42] 邓小平:《民主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89页。
跟这些东西的数量比起来,真正美国产的东西其实并不多。[31]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贺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269页。法治的达成过程具有明显的目的性、相对的短期性以及冲突与和平相交织的动荡性。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9] 梁启超:《上陈宝箴书论湖南应办之事》。[41]再比如,1979年6月,他又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
但是,我国法治建设仍然陷于如此困局,其深层原因何在? 近二三十年来,虽然法治一直都是党和政府文件、法律文本、学术著作中的热门词汇之一,推进法治建设的举措在立法、执法、司法领域中也屡见不鲜。[⑧] 在这场关于法治与人治的讨论中,有的学者主张抛弃法治、人治两种提法。
转引自闾小波:《近代中国民主观念之生成与流变》,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45页。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围绕法治与人治的争论是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之后发生的。
[29] 参见张志伟主编:《西方哲学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07页。[①]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至党的十五大之前,作为治国方式的法治一直写作法制。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权强调的是,在法治国家中,人(个体的人,与多数人相对的少数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必要性。
经院哲学的巨擘托马斯·阿奎那则认为,自然法并非上帝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帝意志中为人所理解的那一部分,并且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法院、检察院实行党委直接领导下的公检法合署办公制度,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司法体制也解体了。1907年,考察政治馆改称宪政编查馆,清政府高薪聘请日本法律专家起草宪法和一些重要的法律。
我国的法治建设不可能走自然演进的道路,政府推进已经是事实上的选择。人们会特别期待这样一种法律制度能够防止任何一个阶级的人们把专政强加在其他阶级身上。